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给予教师处理,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该事件的发生,直接反映出学校监管及师德师风建设的失位,学校是未成年成长教育最重要的场所,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监督。本报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