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镇北仉村集体土地分配不公,村干部违规行为触目惊心——民众声讨

2025-01-26   | 来源:社会生活与环境报道
       近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侯镇北仉村村民举报,北仉村支部书记张成富、原村主任薛广军滥用职权胡乱分配侵吞集体土地,私涨饮用水价谋取暴利,倒卖粮田,国家扶贫工程贪污偷工减料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六年来多方面的严重经济问题。
       关于土地问题,根据村民反映北仉村的耕地人均可分1.2亩,而书记张成富、主任薛广军未经村民同意,亦未召开村民会议通过也未到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情况下,不顾村民的激烈反对,便以每人0.6亩强行承包(分配)给村民。所余土地由他二人胡乱支配(其中主任薛广军侵占数余亩)。
       关于水费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每方水价为2.38元,书记张成富、主任薛广军利用职权未经任何程序(村民大会通过、公开招标等),将水价涨为4元每方,由主任薛广军独自收费,其成了既得利益者,从中牟取利益,并且在2016年、2017年之间偷取自来水主管道上的水。吮吸村民财产,剥夺窃取了国家给予黎民百姓的权利和福利。
       数年来,主任薛广军的不义之财可谓赚得盆满钵满,他愧对于村主任的称号。主任薛广军至今仍在收水费,并且今年为了个人利益参与天然气的安装管理,继续干着损人利己的勾当,支部书记张成富对此心知肚明,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毫无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村干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私自划分承包地,属于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村干部违规划分承包地,若构成对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村干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即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如下:‌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之,我们必须坚决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对于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都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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