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潍坊潍城区的于河街道东毕村,工作人员注意到尽管村里的牌子上明确标有“禁止倒垃圾”的警示语,但实际垃圾依旧在村内随意堆放,如同小山一般高耸。这些垃圾不仅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反而散发出阵阵恶臭,严重污染了村庄的环境,影响了村民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环境是大家的,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还村民一个清洁、宜居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