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或关闭。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环保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家环保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该肥料厂却如此“任性”污染环境,是谁给了他们这么大的“底气”?希望此报道能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并严肃处理,还百姓们一个清新的生活环境!